安徽淮南社区干部借新农村名义倒卖耕地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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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行政村)居民(村民)代表大会是社区(行政村)的"人代会",会议的表决结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然而,在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毛集镇中心社区(中心村),当打着"新农村建设"幌子在耕地上违法建商品房的提议遭到绝大多数居民(村民)代表的反对后,中心社区领导却在镇、区个别领导的支持下,征用大片耕地,违法开发了1万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个人从中牟利。
2008年2月22日下午,记者在毛集实验区中心路看到,紧靠马路东侧的10多亩耕地上,4幢6层高的大楼一字排开正拔地而起,煞是壮观。中心社区的居民代表告诉记者,这些商住楼是毛集镇中心社区居委会主任朱德平和乡里个别干部打着"建设新农村"的旗号,假公济私开发的,4幢楼总建筑面积达1万多平方米,已经卖得差不多了。 十多亩耕地被违法"建设新农村"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的部署,2006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实施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皖办发〔2006〕8号)的精神,各地按照农民积极、干部主动、条件比较成熟的要求,每个县(市、区)原则上选择1个示范镇、10个示范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按照县确定、市审批、省备案的程序,择优确定了示范镇125个、示范村1133个,经安徽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6月13日通过媒体进行了公布。在公布的名单中,毛集实验区共有梁庵、康庙、大桥等10个村被列为示范村,但中心社区不在此列。 2007年1月25日上午,毛集实验区召开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调度会,区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各乡镇书记、分管领导、新农办主任、10个示范村第一书记、主任、驻村指导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参观了上述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整治现场。区工委书记、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蒋昌盛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让人不解的是,脑子活络的朱德平和镇里的个别领导打起了"新农村"的主意,把不在"示范村"榜单的中心社区也拽上了"顺风船"。去年春天,朱德平召集居民代表开会,说是要在中心路以东征地建商品房。朱德平的提议遭到了绝大多数代表的反对,大家的理由是,中心路以东是第六生产队居民的耕地,在耕地上建商品房是违法的。 遭到绝大多数代表反对后,朱德平在镇、区个别领导的支持下,以每亩2.26万元的价格,征用了11亩承包田,找开发商紧锣密鼓地搞起了"新农村建设"。 "开工时,田里的小麦都快一尺高了,全部用推土机给推了,真心疼人啊!"村民朱其强告诉记者。 一位了解内情的开发商告诉记者,这4幢楼的成本价1平米只要500来元,但目前均价已卖到1平米800多元,大多数商品房都被本社区以外的人买去了。 村民代表说,这些违法兴建的商住楼所卖的钱,并没有入到社居委的账上。而在中心社区西南侧的花园小区里,朱德平和开发商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在耕地上违法建造的"9号"商品楼,住户们已经搬进去了。 2月22日下午,毛集镇副镇长李立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心路以东的4幢楼是村里(社区)集体开发的,当时召开了村民(居民)代表大会,我参加了,是村民表决的,当时有记录。"李立正说,土地的审批手续办过了,区里留有编号,土地局长愿意承担这个责任。 在毛集实验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王展那里,记者却得到了另一种说法。王展说,建商住楼的11亩地审批手续还没有办,区领导研究新农村建设先建后补手续,区里留有编号。当问到中心社区并不在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之列时,王展局长很无奈:"这是打新农村的旗号。" 至于花园小区里的"9号"商住楼,王展的答复是"什么手续也没有!" 法律专家:相关人员涉嫌犯罪 针对朱德平等人假借建设新农村名义开发商住楼的做法,高级检察官王友明指出:相关人员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是绝对不允许的。高级法官张世琦指出,刑法第228条和第231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判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专家告诉记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上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都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独判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近年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农用地)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三类犯罪,呈现上升趋势。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文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严惩这三类案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随着惩治力度的加大,在法院近年审理的多起非法占地、倒地、批地案件中,一些认为"没往自己腰包放钱就不是违法犯罪"的村(居)委会负责人被判刑。广东省揭东县发生的一起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学校事件,法院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5亩以上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对责任人判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汕头市两名村干部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便将村集体耕地非法出卖给村民或同意村民利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被汕头市中院分别判处10个月及9个月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长期以来,人们熟悉的是自然人犯罪,直到1997年修订《刑法》时才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根据刑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具体到这三类涉土地犯罪,单位虽不能成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体。只要触犯了刑法,不管单位负责人是否中饱私囊,都将被依法惩处。(文/图 宾语) 来源:《法制与经济》2008年3月上半月版 创建时间:2008年3月06日8:32: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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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星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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